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参加本省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后,或高校毕业生自学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工种分类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培训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社保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部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2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后,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或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三)到基层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在粤东西北地区就业(服务)的,补贴标准为5000元。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满6个月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代为申请。
(四)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五)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六)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
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毕业当年可报考市以下机关公务员。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采取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不设开考比例和专业限制,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大学生,对本科以上大学生不设任何限制。公务员公招考试中,特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公共科目笔试考务费用。
高校毕业生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粤东西北地区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受年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限制。高校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管理人员可不限专业,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放宽年龄要求。粤东西北地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比例面向本地户籍(生源、父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招录(聘)。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
(七)粤东西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专项招聘
岗位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不作职称、执业资格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等要求。应届毕业生报考招聘对象为“不限”岗位的,执行上述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大学生参加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凭省级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广东省“三支一扶”合格证书》或《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报考,报名时注明服务基层项目名称、合格证书编号,并在笔试前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考区地级市人社局指定地点进行加分资格审核。
(八)“三支一扶”基层就业项目
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参加社会保险。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600元,每人每年1000元的交通补贴。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支医人员,可按《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千名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从医上岗退费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申请上岗退费,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退费标准为8000元。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其在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九)参加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优惠政策
每年拿出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我省招募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的10%。地级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原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我省招募的上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二、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经批准同意组织学员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或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万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三)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或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可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六)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可享受5-20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产生:(一)大赛选拔。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特定奖项的优秀项目。(二)落地注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前三名,并于获奖后两年内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优秀项目。(三)社会征集。通过公开征集、社会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的优秀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6月底前根据年度预算和工作计划,确定当年度优秀项目产生途径(可采取一种或一种以上途径)、重点行业和评审标准等相关事宜。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一、鼓励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1、求职创业补贴(穗府规〔2020〕3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在穗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之一的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穗府规〔2020〕3号)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标准:按600元/月给予最长3年的社保补贴,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申请人户籍地或住所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3、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穗府规〔2020〕3号)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或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如“三支一扶”等),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办理就业登记、已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4、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受理机构: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5、技能提升补贴(穗人社函〔2020〕66号)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贴标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给予4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补贴
受理机构: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网办
6、临时生活补助(穗府规〔2020〕3号)
补贴对象:已办理失业登记,无失业保险金领取记录,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就业见习补贴(穗府规〔2020〕3号)(穗就办〔2020〕1号)
补贴对象: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各类用人单位,见习期间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受理(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2、就业见习用人单位留用补贴(穗府规〔2020〕3号)
补贴对象:在见习结束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穗府规〔2020〕3号)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最长2年的社保补贴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4、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穗就办〔2020〕1号)
补贴对象: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创业担保贷款(穗人社规字〔2020〕2号)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
受理机构:各相关经办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网点
2、一次性创业资助(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补贴标准: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10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3、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
补贴标准: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4、租金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补贴标准: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6、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且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受理机构:申请人注册地所在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7、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穗人社规字〔2019〕1号)
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团队组在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补贴标准: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受理机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办)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 ||||
序号 | 所属区域 | 单位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市本级 |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 | 83816232 |
2 | 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 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 | 85598396 | |
3 | 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 | 越秀区万福路139号 | 83308232 | |
4 | 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 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78号 | 86322822、86322782 | |
5 | 越秀区 | 越秀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越秀区海珠北路69号二楼 | 88900172 |
6 | 海珠区 | 海珠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 | 34384580 |
7 | 荔湾区 | 荔湾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荔湾区周门南路20号 | 81386733 |
8 | 天河区 | 天河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软件路13号天河政务中心4楼A区 | 37690372 |
9 | 白云区 | 白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 36342509 |
10 | 黄埔区 | 黄埔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四楼A区 | 82118773、82397171 |
11 | 南沙区 | 南沙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 34684062 |
12 | 从化区 | 从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2号 | 87963939、87966349、87962340 |
13 | 花都区 | 花都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花都区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 86891130 |
14 | 番禺区 | 番禺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48号 | 84692963 |
15 | 增城区 | 增城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25号 | 82720363、82748523 |
各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咨询联系方式(贷款经办)
单 位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越秀区 | 海珠北路101-107号后座2楼 | 88900172 |
海珠区 | 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7 | 34384580 |
荔湾区 | 周门南路20号 | 81838297 |
天河区 | 石牌东路117号 | 38486414 |
白云区 | 景云路22号 | 36342509 |
黄埔区 | 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A区 | 82554412 |
番禺区 | 市桥街平康路48号 | 84613515 84692963 |
花都区 | 新华街公园前路15号 | 86891130 |
南沙区 | 广州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 34689091 |
从化区 | 河滨南路42号 | 87963939 |
增城区 | 荔城街挂绿路25号 | 82720363 |
(银行机构:在广州市辖区内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均可咨询办理。)
网办服务通道:
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
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http://ggfw.gdhrss.gov.cn/YCZG
“广州市高指中心”微信公众号